主旨: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 7 天居 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配合辦理並協 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 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 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 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 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 規定請防疫隔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