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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會計室 | 2020-02-07 | 點閱數: 648

說明:
依來文附件,今配合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內容,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要點如下: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八)、(刪除)
 

來文及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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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