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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總處給字第 1144002467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
三、前點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四、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差... 觀看完整文章
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自 115 年 1 月 1 生效
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身分別訂定不同申請期限之規定,修正為進入... 觀看完整文章
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0 條條文,業於 114 年 12 月 30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1 號令發布。
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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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 115 年 1 月 9 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12 月 19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7 號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