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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惠鈴 - 人事室 | 2026-01-05 | 點閱數: 7

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自 115 年 1 月 1 生效

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身分別訂定不同申請期限之規定,修正為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七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申請;另明定依小三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三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申請。(修正第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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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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