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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美杏 - 學務處 | 2025-09-30 | 點閱數: 36

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及使用。

請各位家長共同守護下一代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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