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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自 115 年 1 月 1 生效
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申請人身分別訂定不同申請期限之規定,修正為進入... 觀看完整文章
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0 條條文,業於 114 年 12 月 30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1 號令發布。
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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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4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
市之子女得於該工作地所屬學區學校就讀。」
二、次依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第 8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本市就業,其設籍本市之
子女得申請轉入該工作地所屬學區非總量管制學校就讀,並檢附員工在職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
文件。」
三、自 114 學年度起落實就近入學學區制,已無自由入學類型學校,為兼顧過渡期間之就學需求, 115 學年度新生就學
相關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一)依兄姊就讀學校入學:原自由入學類型學校,兄姊仍在學就讀者(一至五年...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二、 115 學年度國中新生名冊造冊對象為國小應屆畢業生(相當於 102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3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學生);國小新生名冊造冊對象為 108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9 年 9 月 1 日止出生之學生。
三、 115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普通班新生入學,請期程表所列時間至本市國中小新生登記報到系統(網址: ht...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115 年至 117 年-全國公教員工年金保險方案」,經公開徵選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人壽)獲選承作。
說明:旨揭保險相關資訊登載於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區或台灣人壽官方網站,如有需求可逕洽台灣人壽,洽詢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99-850 、付費撥打: 02-8170-51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