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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惠鈴 - 會計室 | 2022-03-07 | 點閱數: 456
  1. 111年 2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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