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員正常辦公時間應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 加班需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指派。
- 補休期限:公務人員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聘僱人員依各機關訂定之契約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如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 搶災、緊急重大突發事件 、重大專案: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 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得不受日辦公時數14小時限制,惟不得超過3日。應於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延長辦公時數得以每3個月不得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 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2個月期間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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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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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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