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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會計室 | 2020-04-28 | 點閱數: 708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9 年 4 月 24 日主預字第 1090101091 號函辦理。
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09 年 1 月 9 日編訂「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釋例,覈實報支即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和「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
三、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考量定期票採無限搭乘方式,爰當次搭乘費用難以認定,且搭乘時並無實際支付當次交通費事實或產生額外費用負擔,依上開交通費覈實報支意旨,不得報支交通費。

來文及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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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