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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18-07-06 | 點閱數: 654

主旨:重申「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2 點第 1 項第 4 款「書面自省」之運用及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40150565 號函諒達。


二、依據上開注意事項第 14 點規定略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目的之一係「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次依上開注意事項第 22 點第 1 項第 4 款,「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教師於事件釐清後請學生自省為輔導管教措施之一。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應以關懷角度瞭解事發經過;如需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自述表」等類此表件,以避免不必要爭端。


三、邇來本市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偶有逕以旨揭文件請學生敘寫,引發其他爭端,為協助學生人格正向發展,請審慎並依上開說明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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